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政府规章的决定
关于废止有关政府规章的决定
(2026年7月28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)
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,推进法治政府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《湖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因 20 16 年 5 月 1日起施行的《株洲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》(市政府令第 3 号)主要内容已被有关上位法替代,属于应当废止的情形之一,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关于《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政府规章的决定 》
《湖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》 (以下简称《 省立法工作规定 》) 经 202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该规定对省、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项、起草、审查、征求意见、决定公布备案、解释修改废止等全流程作出了统一、规范、细致的规定,是我市开展立法相关工作的直接上位法依据。为做好与新出台省级立法规定的衔接,我市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,重点核查与 《 省立法工作规定 》 不一致、不衔接、不适应的内容。
二、废止规章的基本情况
本次拟废止的《株洲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(市政府令第 3号)》 (以下简称 《市立法程序规定》 ) ,于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,该规章实施以来,对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、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在规章清理工作中,我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,对《市立法程序规定》的实施情况、与上位法的衔接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和论证, 并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, 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,形成了废止该规章的意见, 经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94次常务会议通过, 废止程序合法、依据充分。
四、 废止的主要理由
经 与 《省立法工作规定》全面 对照 审查,《市立法程序规定》已符合《省立法工作规定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“地方性法规、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,应当及时提出废止建议”的法定废止情形,无继续施行的必要,具体理由如下:
(一) 核心内容已被上位法全面替代。 《省立法工作规定》对政府立法全流程作出系统性规定,覆盖立项、起草、审查、征求意见、决定公布等核心内容,且更为全面、具体、可操作,我市原有规章的相关条款已无保留的必要。
(二) 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存在冲突。 《省立法工作规定》结合新时代政府立法工作要求,新增智慧立法、基层立法联系点、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、立法风险评估等新制度;同时对计划编制、起草质量评估、送审稿审查标准等原有规定 予以 完善。《市立法程序规定》中部分条款与新规定不一致,若继续施行,将影响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。
(三) 立法实践已无适用需求。 废止《市立法程序规定》后,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将统一适用《省立法工作规定》,既能够严格遵循上位法要求,又能实现省级立法标准与我市立法实践的有效衔接,无需通过地方规章再作细化规定。